1.股东权利:投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分为自利性权利和公益性权利。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的权利、分配股息或红利的权利、抢先发行新股的权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和转让股份的权利都属于财产权和自利权利。
共同利益所有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即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包括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或自行召集的权利、出席股东会会议和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即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经理的权利;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查阅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的权利,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权复制;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代表股东的权利和申请公司重整的权利;对公司经营的建议权和查询权,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监督权。
二.股东义务:除按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出资外。不对公司债务或公司债权人负责。
股东在出资协议或者章程中约定需要一次性缴纳出资的,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成立后同意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使公司获得法定的出资权利并有效行使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得抽回已向公司缴纳的出资财产。投资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抽回全部出资。经公司催缴或者返还出资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取消股东资格。
股东有义务在公司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尊重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不得干扰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或者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三、控股股东的特殊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有足够表决权对股东会决议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
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