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刑法》死刑罪名46条(备查)
转自:反腐轰动
死刑,又称极刑、死刑、无期徒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指行刑者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方法的囚犯通常在当地犯下严重罪行。虽然对这种“严重犯罪”的定义往往存在争议,但在目前持有死刑的国家中,“谋杀”是犯人被判处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修正案》 9执行死刑的条件是:犯罪故意,侦查属实,发生其他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敲诈勒索、绑架、抢劫、强奸等。这可能危及国家刑法。
《刑法》第九修正案后,一些死刑罪被废除。那么,我国刑法中还有哪些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呢?
现在,我们来看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哪些罪可以判处死刑。在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刑法中还有55种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其中9种被废除,最后刑法中有46种可以判处死刑。
(注意:此次删除的死刑罪名一并列出,加粗字体为删除死刑的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和暴乱罪
4.投敌罪
5.间谍
6.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源敌人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
8.纵火
9.破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和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炸药等危险物品
21、抢劫枪支、弹药、炸药等危险物品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伪造货币罪
28、集资诈骗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五)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
31.强奸
32,绑架
33.贩运妇女和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4.抢劫
第六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三)
35.暴乱和越狱罪
36.聚众持械抢劫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
39、强迫卖淫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二)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二)
42.腐败
43.受贿罪
第十章士兵违反职责罪(十)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或歪曲军事情报罪
46.拒绝传递或者谎报军令罪
47.自首罪
48.战时叛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飞行飞机、船舶开小差罪
51.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售或者转让军用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伤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