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拆迁(违建厂房拆除赔偿)


面对拆迁,违法建筑应该如何认定?

违章建筑是拆迁过程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违章建筑”。在拆迁中,违章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尚可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如果无法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将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乡规划法》而言,违章建筑主要是指:

(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如批准的范围、内容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拆迁当事人往往以“拆迁违法”为名,将无证房屋拆迁为“违章建筑”。一刀切的考虑违章建筑是不合理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无照房屋的补偿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补偿;二是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赔偿的情况下,哪些无照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物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这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时间、当时的立法情况、不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等各种因素。如果发现自己的房子违法,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