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
2016年第4号公告
为加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经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计税依据
经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不含税。
从事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占总收入的最高比例为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并购期间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人和承租人按并购期限缴纳增值税的,原则上可按季申报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要求不按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应纳税额核定纳税期限。
三。零星开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不需要或者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从事生产经营时,按照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不含税)的1.5%扣缴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李志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文件规定,1.5%已改为1.4%)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收入,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全额扣缴申报时,代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过程中,纳税人已按1.5%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
(3)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凭完税凭证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和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在本市(含直辖市、林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动词(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根据李志远:,个人所得税法规,生产经营项目,如销售材料和提供建筑服务,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而不是由纳税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等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项目的收入,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项目的收入,按1.5%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预征”性质,所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代扣代缴其余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业,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所得的1.4%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