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十八条_民诉法解释十八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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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生,这次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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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共修订民事诉讼与执行司法解释37件。虽然大部分内容只是语言表述、法定名称和序号的修改,但仍有少数内容变化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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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印刷的《精读讲义》已停止印刷,根据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并再次交付印刷,民诉法-戴鹏.

《法考解读版》 和 《逐条梳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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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录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决定》修改了19件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法律审查内容的司法解释有8件,具体如下: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动词(verb的缩写)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及物动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与执行类

删除第1、2、13和18条。

司法解释修改逐条梳理版

以上内容已被《民诉解释》吸收,无需另行说明,故删除,内容不变。详见第《民 诉 解释》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1条和第148条。

决定内容

第三条修改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本案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解读:

文章编号更改。将文章序号由《民事诉讼法》 87改为95,内容不变。

决定内容

第十一条修改为:“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保证人,并将调解书送达保证人。保证人未在调解书上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

解读:

法定名称由《担保法》变更为《民法典》,内容不变。

决定内容

内容摘录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共修订民事诉讼和执行司法解释37件。解读:(7个诉讼类,8个行政类),大部分是对法律名称、法律序号、文字表述的修改,对考试没有实质性影响。

如《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在司法解释中,均改为《民法典》;如原司法解释以07年《民事诉讼法》为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条文序号有所变动,司法解释引用的条文序号也相应调整;如部分司法解释的内容已吸收2015年《民诉解释》号,无需重复规定,故删除;如一些司法解释和2012 《民事诉讼法》或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

解释”冲突,所以删除或修改,并且我们一直按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诉解释》解释这部分,所以对我们的备考没有影响。根据民法的观点,对一些词语进行了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投资者”修改为“出资人”,“企业法人”等

行业法人改为盈利法人,执行人改为遗产管理人。以上变化对法检没有影响。

我们将影响制备的内容总结如下。

“解读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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