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不当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保存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权损害赔偿,对“申请错案”的判断,应当以犯罪人是否有过错为根据。诉讼前财产保全的错误决定不仅取决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最终得到支持,还取决于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会影响保全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定(第一审为原告,第二审为被上诉人)的再审申请:北京润德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大街中里号。法定代表人:丛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广东省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三亚成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三亚湾路海景花园大厦。法定代表人:龚祥兴,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正,北京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中有三人:南京远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贺区。法定代表人:钱进顺,公司董事长。一审判决的第三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夏霞清,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明,公司员工。一审判决的第三人:北京润景搜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中东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张晓波。再审申请人北京润德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润德公司)和被申请人三亚成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成吉公司)以及一审判决的第三人南京圆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远鼎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美达公司),北京润景搜索投资有限公司(润景公司)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满(二审法院))琼敏的终审判决,向本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