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事错案问题,最高检新规明确了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的条件。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文件注意到,新规完善了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再审判决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检察机关可以再次抗诉。”
民事诉讼监督新规共10章135条。与原规定相比,减少一章,增加11条。关于抗诉的规定,新规定第九十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民事错案,新规加强了监督和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学桥指出,新规完善了生效判决、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了对错误判决结果的监督。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案件。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受理抗诉的法院会将案件移交下一级法院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抗诉。
“从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到检察监督,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数量逐渐减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介绍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精准监督”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上具有修正、创新、进步和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对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促进司法理念、政策、导向解决的一个问题提出抗诉。
同时,前述新规还完善了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一是扩大我院自纠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有关决定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由我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新增审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本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有六种明显错误的,可以自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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