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政府实施了拓宽道路的工程,有必要在街道附近征收王家的房屋。在与政府讨论房屋征收问题时,王与政府在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后来,王某得知政府没有调整征收补偿计划,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王某在听取了朋友的建议后,打算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该问题,并很快撤回了起诉。后来,王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审结果并不令人满意。王原计划再次提起诉讼,但有人说他不能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多次起诉。那么,王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吗? 如果王某就房屋征收纠纷中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有权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王某提出重审申请,不同意法院撤回此案的决定,则法院应予以接受。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原告在撤回本案后仍可以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或上诉:(1)在认为撤回诉讼费后,原告或上诉人将重新起诉或上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解决。 (2)上诉人自愿撤回案件并在上诉期限内重新上诉。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以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时,法院准予撤职。王只能对错误的决定提起重审,而不能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老师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允许原告退出后,原告将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批准退出的决定确实是错误的。原告申请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批准撤诉的决定,并重审。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不能在撤回本案后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原告对人民法院的驳回决定不满意或者认为是错误的,可以提起诉讼。申请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