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合同司法解释的精读主题》第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合同司法解释的精读主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当事各方已就解决工程合同达成协议。诉讼前的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程评估价的申请不得经人民法院批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履行时间应当在起诉之前;建设工程价格结算协议应当经承包商和承包商一致批准。如果承包商和承包商同意,如果对部分项目价格的结算有任何异议,则可以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签署该部分的项目价格结算协议,并且不会同意协议的项目成本中的项目成本结算部分评估。一,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的概述通常情况下,当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时,缔约各方将进入项目结算阶段。如果双方明确同意和解原则,则价格审查应由他们自己进行,或根据合同委托价格审查程序进行。如果双方在价格审查的结果上没有争议,则价格审查的结果将成为开发商为项目付款的基础。如果双方不清楚结算原则,或者尽管协议很明确,但对开发商的价格评估结果或委托的价格评估结果不满意,则会引起争议。如果双方协商后仍无法就争端达成协议,则进入司法程序后,他们可以任命具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价格审查资格的价格审查机构进行成本评估。结合目前的司法状况,司法鉴定过程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评估确实需要很多时间,这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征。实际上,许多企业都遇到过,如果对投标人的价格评估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起诉法院并要求司法鉴定,以换取正义。其实并不是!争议内容可能不在评估范围之内,或者经过司法审查后争议内容的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另外,需要考虑评估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一般而言,法院对司法鉴定的想法通常是:如果可以在不通过鉴定的情况下解决项目价格,那么就不需要鉴定。必须对项目价格进行评估才能结算项目价格,然后应尽可能减少评估次数,并应将评估范围最小化。 2.达成建设项目价格结算协议的时间应在起诉前。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在起诉前应当达成建设工程价格结算协议。如果在起诉前尚未达成建设项目价格结算协议,